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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怎樣的? |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9/12/19 閱讀:4343次 | |
![]() 婚姻無效的主要原因就是因為缺乏了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此時婚姻就屬于自始、確定、當然無效。就讓婚姻被認定為無效了,那么曾經所謂的夫妻,在這段共同生活期間所產生的財產就要做一個了解。到底無效婚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怎樣的呢? 一、無效婚姻財產分割的標準是怎樣的 無效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由于無效婚姻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無效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只能按一般共有財產對待。就是指共有各方根據各自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按比例分享。當然,并不是說所有的無效婚姻在分割財產時都完全按以上規定處理,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中的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非法同居關系的案件,具體分割財產時,應照顧婦女、兒童的利益,考慮財產的實際情況和雙方的過錯程度,妥善分割”。此外,還有兩項特別規定: 1、一方在非法同居期間患有嚴重疾病未治愈的,在分割財產時,應予以適當照顧,或者由另一方給予一次性的經濟補助。 2、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是依靠死者撫養且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另一方對死者扶養較多,可以分給他(她)適當的遺產。以上這些規定,雖然是針對未辦結婚登記的非法同居關系而言的,但對于無效婚姻,也同樣具有指導意義。 二、無效的婚姻包括哪些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不到法定婚齡。 婚姻無效是欠缺結婚實質要件在民事法律關系上的后果。除以上四種情形外,任何一方不得以婚姻無效為由解除婚姻關系。 現實生活中很多當事人沒有滿足法定的結婚條件但是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在一起,可能存在婚姻無效的情形。各位可以根據小編整理的內容,審查一下自身的婚姻,看看是否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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