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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調查公司的證據是否合法 | |
發布者:admin 發布時間:2018/8/7 閱讀:5086次 | |
![]() 隨著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下簡稱《證據規定》)的實施,關于南通調查公司偷拍偷錄證據是否合法的話題再次成為關注的焦點。 原最高人民法院1995年《關于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制其談話取得的資料不能作為證據使用的批復》中,認為未經對方同意私自錄制的談話錄音資料,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證據使用。從審判實踐的效果看,這一批復確定的排除標準對于民事證據過于嚴厲。 實踐中一方當事人同意對方當事人錄制其談話的情形是極其罕見的。而依據這個《批復》,審判人員即使確信證據內容的真實性也無法對權利人予以保護。而《證據規定》第七十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下列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新規則規定的四種證據情形的第三種就是: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 與95年《批復》比較,大家普遍認為《證據規定》對視聽資料的認定條件放寬了。此外,《證據規定》重新明確非法證據的判斷標準。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包括以拘禁或脅迫方法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取得的證據;"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包括一切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 按照本條規定,即使是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偷拍偷錄的證據,只要不違反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可以作為合法證據。 南通偵探調查公司可以說,《證據規定》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和視聽資料采信規則,對私人偵探偷拍偷錄來的證據有條件地接受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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